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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小企业不仅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而且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关键参与力量,因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常态化、长效化的基本国策。正如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一文中所强调的,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企业发展生态。
由于中小企业不仅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而且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关键参与力量,因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常态化、长效化的基本国策。正如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一文中所强调的,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企业发展生态。
在数字经济领域,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企业发展生态”离不开全面互联互通市场格局的形成。唯有推进全面互联互通,建立与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数字市场格局,才能防范大型平台企业的“野蛮生长”与“无序扩张”,确保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公平待遇与发展空间,最终塑造大中小企业多元共生与协同发展的正向市场生态。
一、互联互通有助于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然而,在数字经济领域,一些大型平台企业的封禁行为导致互联网“公共领地”被异化为 “私家花园”,使数字市场整体呈现碎片化与封闭化局面,由此妨碍与阻滞了流量、商品、服务、技术、数据等要素在数字市场内部的自由流动与优化组合。
在“流量为王”的互联网行业,一家掌握流量渠道的大型平台企业能够通过封禁竞争对手的方式,裹挟依附于其平台的中小企业,使这些企业无法通过跨平台经营方式拓展生存空间,最终使这些企业被内化为该平台体系的构成部分。因此,全面互联互通不仅能够强化大型平台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广度、深度与强度,而且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自由与宽广的多平台发展空间,而在与大型平台企业交易过程中,中小企业的多平台归属性反过来又增强了它们对相关事项(例如,平台收益分成、佣金抽取)的议价权,扩大了中小企业的市场影响力。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有一种观点认为,互联互通会加剧大型平台企业的垄断,因而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这一观点的持有者无疑曲解与误解了监管机关对于推进互联互通的具体要求。
事实上,工信部等监管机关所推进的互联互通措施特指全面性与**性的互联互通措施。如果仅是两三家大型平台企业之间相互开放平台生态系统,但它们却拒绝向其他竞争对手开放平台生态系统,那么这类所谓的开放行为不仅不属于监管机关所要求的互联互通举措,而且恰恰相反,这类加剧垄断的行为构成“平台封禁”违法行为的强化版与升级版,其将进一步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挤压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对于这种名为“互联互通”实为“强化封禁”的违法行为,亟需从反垄断监管与行业治理的二元视角予以严格处置与矫正。
为了构建互联互通的市场开放生态,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监管机关应当注意识别与处理“变相封禁”与“隐性封禁”的违法行为。譬如,大型平台企业可能在表面上采取解除恶意屏蔽网址链接的措施,但却滥用规则、数据、算法手段,采取其他能够达到同样封禁效果的新型措施,以规避监管机关的互联互通要求。又如,大型平台企业亦会采取闪转腾挪的手段规避监管,它们可能仅仅开放一部分场景区域,但却没有法定依据而拒绝在全场景区域进行互联互通,或者只针对部分关联企业开放生态系统,却继续封禁竞争对手。大型平台企业还可能借由暂时进行互联互通,而后继续实施封禁的方式,以规避监管机关推进全面互联互通的要求。
二、厘清大型平台治理权限是维护中小企业权益的前提
以屏蔽链接为代表的平台封禁行为,其本质是大型平台企业滥用平台治理权限,意图独占“流量池”变现暴利的行为。通过平台封禁行为,一方面,大型平台企业能够将平台与平台内中小企业深度绑定,迫使平台内中小企业被锁定在大型平台生态系统内;另一方面,大型平台企业还能够通过“掐尖式”封禁方式,拒绝与作为竞争对手的中小企业进行互联互通,从而压制这类中小企业的竞争空间。
进一步来说,大型平台企业滥用平台治理权限实施封禁行为,实质上是混淆了私权利主体与公权力主体之间的固有界限。从经济法视角分析,大型平台企业与中小企业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前者并没有凌驾于后者之上的地位,它们相互之间应当平等以待,共同接受国家公权力主体的管理。而大型平台企业实施恶意封禁行为,事实上是僭越了国家公权力主体的法定管理资格,以“纵向管治”的方式非法干预与其地位平等的中小企业的经营自由、选择自由,这在**程度上漠视与稀释了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管理权限。
从公平与公正角度分析,全面互联互通也绝非大型平台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单向施舍,而是属于中小企业合理分配平台资源的正当诉求。举例来说,在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在线翻译、电子邮件等领域,由于大型平台垂直嵌合在平台内经营的众多中小企业的网络产品、服务,并管理、搜索、翻译、发送海量的第三方数据,因而其成为集聚大量公共流量资源、数据资源的“公共领地”。鉴于这一情况,除大型平台的运营企业以外,作为大型平台“共同建设者”的中小企业也应当有权合理共享、分配、移转黏附于大型平台的公共流量资源、数据资源。
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持续演进,“公力救济”早已取代“私力救济”成为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纠纷的法定方式。有一种偏颇的观点认为,互联互通会导致违法外链传播风险,因此封禁属于大型平台企业的私力救济行为。这种观点不仅有因噎废食之嫌,而且**忽视了各家大型平台企业已经拥有的先进的治理违法外链机制。退一步来说,纵使一家大型平台企业确实认为其他企业的外链内容会损害其平台的内容生态或正常运营,该大型平台企业也应寻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襄助,借助执法监管、司法诉讼等公力救济方式合理维权,而不应擅自使用封禁这种具有“冷暴力”属性的私力救济手段,以致侵犯平台内中小企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自由选择权。一言以蔽之,大型平台企业**应陷入“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方式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悖论。
三、互联互通为中小企业的整体发展“赋能”与“增效”
大型平台包括社交媒体型、搜索型、交易型、经纪型等基本类型。其中,大型社交媒体型平台的开放共享是实现全面互联互通的关键环节。其原因在于,在大型社交媒体型平台,用户进行链接交流的基本权利不容侵犯,它属于受到《宪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的通信自由权。而大型社交媒体型平台的封禁行为不仅阻断用户之间进行双向链接交流,而且禁止用户在不同群组内进行链接交流,因而这种封禁行为在多场景区域严重侵蚀用户的通信自由基本权利。
从宏观的国民经济发展角度来说,大型平台企业实施拒绝互联互通的恶意封禁行为,将使数字经济蜕变为窒息创新的纯粹的“流量经济”与“规模经济”,以致严重损害我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言之,大型平台企业通过封禁行为,将中小企业商家、消费者锁定在自身平台之内,使中小企业商家、消费者成为平台控制的奴隶。在此情形下,各家大型平台企业仅仅通过独占所属平台“流量池”的方式,就可以“躺平”方式获取流量变现带来的暴利,而无须追求技术创新,也无须致力于提升平台产品、服务的质量。
因此,唯有实现全面互联互通,才可强力推动大型平台企业致力于科技创新与产品、服务升级,进而营造大中小企业共同创新的协同发展格局。
就中小企业的整体发展而言,全面互联互通能够产生“赋能”与“增效”的双重效应。从“赋能”维度来说,中小企业可以借助互联互通的力量加持,优化组合多个大型平台的流量、数据、技术、生态系统等资源为己所用,加快实现自身的技术突破与迭代发展。从“增效”维度来说,实现全面互联互通也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群体本身的优胜劣汰,增强中小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在实施平台封禁的情形下,大型平台企业可以在设立“垄断护城河”的平台体系内,肆意扶持旗下所属中小企业,准许旗下所属中小企业在平台内销售产品、服务,而不准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中小企业接入平台销售产品、服务,这就造成中小企业群体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有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局面。而全面互联互通则可以在中小企业群体中产生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正向发展效果。
综上所述,在新时代背景下,全面互联互通是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同发展的必由之路。唯有推进全面互联互通,才能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确保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并为中小企业整体的健康发展“赋能”与“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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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小企业不仅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而且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关键参与力量,因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常态化、长效化的基本国策。正如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一文中所强调的,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企业发展生态。
由于中小企业不仅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而且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关键参与力量,因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常态化、长效化的基本国策。正如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一文中所强调的,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企业发展生态。
在数字经济领域,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企业发展生态”离不开全面互联互通市场格局的形成。唯有推进全面互联互通,建立与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数字市场格局,才能防范大型平台企业的“野蛮生长”与“无序扩张”,确保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公平待遇与发展空间,最终塑造大中小企业多元共生与协同发展的正向市场生态。
一、互联互通有助于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然而,在数字经济领域,一些大型平台企业的封禁行为导致互联网“公共领地”被异化为 “私家花园”,使数字市场整体呈现碎片化与封闭化局面,由此妨碍与阻滞了流量、商品、服务、技术、数据等要素在数字市场内部的自由流动与优化组合。
在“流量为王”的互联网行业,一家掌握流量渠道的大型平台企业能够通过封禁竞争对手的方式,裹挟依附于其平台的中小企业,使这些企业无法通过跨平台经营方式拓展生存空间,最终使这些企业被内化为该平台体系的构成部分。因此,全面互联互通不仅能够强化大型平台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广度、深度与强度,而且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自由与宽广的多平台发展空间,而在与大型平台企业交易过程中,中小企业的多平台归属性反过来又增强了它们对相关事项(例如,平台收益分成、佣金抽取)的议价权,扩大了中小企业的市场影响力。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有一种观点认为,互联互通会加剧大型平台企业的垄断,因而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这一观点的持有者无疑曲解与误解了监管机关对于推进互联互通的具体要求。
事实上,工信部等监管机关所推进的互联互通措施特指全面性与**性的互联互通措施。如果仅是两三家大型平台企业之间相互开放平台生态系统,但它们却拒绝向其他竞争对手开放平台生态系统,那么这类所谓的开放行为不仅不属于监管机关所要求的互联互通举措,而且恰恰相反,这类加剧垄断的行为构成“平台封禁”违法行为的强化版与升级版,其将进一步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挤压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对于这种名为“互联互通”实为“强化封禁”的违法行为,亟需从反垄断监管与行业治理的二元视角予以严格处置与矫正。
为了构建互联互通的市场开放生态,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监管机关应当注意识别与处理“变相封禁”与“隐性封禁”的违法行为。譬如,大型平台企业可能在表面上采取解除恶意屏蔽网址链接的措施,但却滥用规则、数据、算法手段,采取其他能够达到同样封禁效果的新型措施,以规避监管机关的互联互通要求。又如,大型平台企业亦会采取闪转腾挪的手段规避监管,它们可能仅仅开放一部分场景区域,但却没有法定依据而拒绝在全场景区域进行互联互通,或者只针对部分关联企业开放生态系统,却继续封禁竞争对手。大型平台企业还可能借由暂时进行互联互通,而后继续实施封禁的方式,以规避监管机关推进全面互联互通的要求。
二、厘清大型平台治理权限是维护中小企业权益的前提
以屏蔽链接为代表的平台封禁行为,其本质是大型平台企业滥用平台治理权限,意图独占“流量池”变现暴利的行为。通过平台封禁行为,一方面,大型平台企业能够将平台与平台内中小企业深度绑定,迫使平台内中小企业被锁定在大型平台生态系统内;另一方面,大型平台企业还能够通过“掐尖式”封禁方式,拒绝与作为竞争对手的中小企业进行互联互通,从而压制这类中小企业的竞争空间。
进一步来说,大型平台企业滥用平台治理权限实施封禁行为,实质上是混淆了私权利主体与公权力主体之间的固有界限。从经济法视角分析,大型平台企业与中小企业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前者并没有凌驾于后者之上的地位,它们相互之间应当平等以待,共同接受国家公权力主体的管理。而大型平台企业实施恶意封禁行为,事实上是僭越了国家公权力主体的法定管理资格,以“纵向管治”的方式非法干预与其地位平等的中小企业的经营自由、选择自由,这在**程度上漠视与稀释了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管理权限。
从公平与公正角度分析,全面互联互通也绝非大型平台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单向施舍,而是属于中小企业合理分配平台资源的正当诉求。举例来说,在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在线翻译、电子邮件等领域,由于大型平台垂直嵌合在平台内经营的众多中小企业的网络产品、服务,并管理、搜索、翻译、发送海量的第三方数据,因而其成为集聚大量公共流量资源、数据资源的“公共领地”。鉴于这一情况,除大型平台的运营企业以外,作为大型平台“共同建设者”的中小企业也应当有权合理共享、分配、移转黏附于大型平台的公共流量资源、数据资源。
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持续演进,“公力救济”早已取代“私力救济”成为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纠纷的法定方式。有一种偏颇的观点认为,互联互通会导致违法外链传播风险,因此封禁属于大型平台企业的私力救济行为。这种观点不仅有因噎废食之嫌,而且**忽视了各家大型平台企业已经拥有的先进的治理违法外链机制。退一步来说,纵使一家大型平台企业确实认为其他企业的外链内容会损害其平台的内容生态或正常运营,该大型平台企业也应寻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襄助,借助执法监管、司法诉讼等公力救济方式合理维权,而不应擅自使用封禁这种具有“冷暴力”属性的私力救济手段,以致侵犯平台内中小企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自由选择权。一言以蔽之,大型平台企业**应陷入“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方式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悖论。
三、互联互通为中小企业的整体发展“赋能”与“增效”
大型平台包括社交媒体型、搜索型、交易型、经纪型等基本类型。其中,大型社交媒体型平台的开放共享是实现全面互联互通的关键环节。其原因在于,在大型社交媒体型平台,用户进行链接交流的基本权利不容侵犯,它属于受到《宪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的通信自由权。而大型社交媒体型平台的封禁行为不仅阻断用户之间进行双向链接交流,而且禁止用户在不同群组内进行链接交流,因而这种封禁行为在多场景区域严重侵蚀用户的通信自由基本权利。
从宏观的国民经济发展角度来说,大型平台企业实施拒绝互联互通的恶意封禁行为,将使数字经济蜕变为窒息创新的纯粹的“流量经济”与“规模经济”,以致严重损害我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言之,大型平台企业通过封禁行为,将中小企业商家、消费者锁定在自身平台之内,使中小企业商家、消费者成为平台控制的奴隶。在此情形下,各家大型平台企业仅仅通过独占所属平台“流量池”的方式,就可以“躺平”方式获取流量变现带来的暴利,而无须追求技术创新,也无须致力于提升平台产品、服务的质量。
因此,唯有实现全面互联互通,才可强力推动大型平台企业致力于科技创新与产品、服务升级,进而营造大中小企业共同创新的协同发展格局。
就中小企业的整体发展而言,全面互联互通能够产生“赋能”与“增效”的双重效应。从“赋能”维度来说,中小企业可以借助互联互通的力量加持,优化组合多个大型平台的流量、数据、技术、生态系统等资源为己所用,加快实现自身的技术突破与迭代发展。从“增效”维度来说,实现全面互联互通也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群体本身的优胜劣汰,增强中小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在实施平台封禁的情形下,大型平台企业可以在设立“垄断护城河”的平台体系内,肆意扶持旗下所属中小企业,准许旗下所属中小企业在平台内销售产品、服务,而不准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中小企业接入平台销售产品、服务,这就造成中小企业群体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有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局面。而全面互联互通则可以在中小企业群体中产生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正向发展效果。
综上所述,在新时代背景下,全面互联互通是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同发展的必由之路。唯有推进全面互联互通,才能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确保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并为中小企业整体的健康发展“赋能”与“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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